南通职业大学是江苏省重点建设的普通本科高校,创建于1978年,现有28个二级学院和20个全日制本科专业,是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和“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”试点高校。根据教育部和江苏省有关文件精神,南通职业大学招生委员会制定了本章程。
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职业大学(以下简称“我校”)的招生活动,促进招生工作的公平、公正、公开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我校按照国家及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计划招收本科生和高职生。招生工作实现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,保障优质高效招生。
第三条 我校严格按照教育部等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任务计划招生,并始终遵循“质量为本、特色鲜明、择优录取、公开平等”的原则。
第四条 我校招收符合国家及江苏省高校招生资格、规定和我校招生章程规定的考生。考生原则上应具有普通高中毕业资格,年龄限制为18周岁(截至当年9月1日)以上的非在读大学本科生。
第五条 我校实行“校内自主招生、校外综合招生”的招生模式。校内自主招生计划分专业内考(推荐免试)和校内统一考试两种方式。
第六条 我校招生计划根据学校建设情况、生源情况、经费情况以及教育部等有关部门下达的任务计划,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核、学校领导审批后,按相应比例进行分配和下达。
第七条 我校将招生宣传、考生资格审核、招生计划分配、网上报名、网上缴费、报名考生信息核验、政治素质测试、专业课测试、德育面试、成绩查询、招生归档等招生环节纳入综合信息系统管理,实行信息化管理模式。
第八条 我校招生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多种考试形式,从考生的政治素质、综合素质、专业素质等方面考察和选拔人才。招生录取时,由专业负责人对考生所报专业的政治素质测试成绩、专业课测试成绩、德育面试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,按照一定比例分数线原则、获得优惠分数计算后进行择优录取。符合并需要国家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划”等专项招生的考生,按规定综合评定录取。
第九条 我校招生委员会设立招生办公室,主要负责招生宣传、考生档案管理、考生政治审核、招生计划管理、招生录取和相关业务处理等工作。
第十条 我校建立招生工作监督管理机制,及时处理好考生、家长和学校关于招生工作的问题与意见。对于不遵守招生规定的单位和个人,予以追责处理。
第十一条 我校为保证招生信息透明公开,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规定,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招生信息,回答考生、家长和社会关注的问题,并建立有效的信息管理和反馈机制。
第十二条 我校招生章程解释权在招生委员会和学校有关领导手中,有关事项由招生委员会和学校有关部门具体负责。
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1年起执行。
南通职业大学在招生工作中始终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原则,实现了教育资源的合理化分配,为全社会培养了大量优秀的人才,深受社会好评。本招生章程的实施,将进一步规范南通职业大学的招生工作,确保招生工作的规范化、科学化、公正化、公开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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